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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经贸部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经贸部

【颁布日期】 890210

【实施日期】 890210

【失效日期】

【文号】 卫医字(89)第3号

【名称】 卫生部、经贸部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 行医的几条规定

【题注】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经贸委(厅、局)、部直 属单位: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来华人员越来越多,仅常驻北京的使节、外商 就达六千余人,每年来华观光旅游的外宾约二千六百九十万人(还不包括归国观光 华侨),预计今后还会有所增加。但医疗卫生服务远不能满足外宾日益增长的需求 。现为外宾服务的医院条件简陋,缺乏吸引力,外宾患病后,大部分回国就医。鉴 此,一些国际友人、团体和海外侨胞多次请求来华举办医院、诊所,聘请外籍医生 来华行医。为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国人和华侨来华开办医院、诊所问题。 1.外国人为利用我国医疗市场,在我国独资经营医院或诊所,开展盈利性的 外宾医疗服务,这将会冲击我国现有的和将要开展的外宾医疗工作,影响我国经济 利益,不宜同意。 2.对海外华侨不以盈利为目的拟在家乡或其他地方独资兴办医院、诊所者, 可选择一、两家试点,试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部商有关部门解决。 3.对外国人和华侨要求与我合资、合作建医院、诊所者,可选择一、两家合 作条件优惠的合作者进行试点。 4.在华试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并 自身平衡外汇、自负盈亏。医疗收费价格可实行优质优价或参照国际标准拟定。所 需医务人员和职工以招聘我国医护人员为主,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内标准。

二、关于审批权问题 1.中外合资、合作医院、诊所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性问题由卫生部审 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2.海外华侨在国内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的申请由卫生部签署意见后转对外经 济贸易部审批。 3.中外合资、海外华侨独资所办的医院、诊所需聘请少数外籍医生,其执业 行医资格由卫生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