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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0315

【实施日期】 900315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题注】 全文

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推进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实施,特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协调组织: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 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直接担负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部分具备一定条 件的地区,亦可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承担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各领导协调 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3.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4.动员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5.定期组织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评价工作。 (二)健全办事机构: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草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计划实施; 3.负责情报信息处理; 4.定期向政府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5.处理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咨询组: 初级卫生保健专家咨询组应由具有计划、管理和卫生等专业特长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政策和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2.指导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3.提供国内外各类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信息,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目标的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监督评价。

二、依靠政策措施,促进初级卫生保健 根据国家总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 基本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