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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911213

【实施日期】 911213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题注】 全文

1.背景: 我国有近1.8亿学生,其中85万余所中、小学校,在校中、小学生1.7 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县镇和农村小学生约占90%,中学生占8 2%。做好在校学生,特别是广大农村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我国实现200 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极其重要的。 肠道寄生虫感染是我国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尤 以肠道蠕虫感染率极高,据部分地区调查:城市中、小学生平均感染率约40%, 农村约60- 80%,个别地区高达90%。 多年来,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防治学生肠道寄生虫感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 988年以来,在全国19个省20个县开展了农村学校卫生试点工作,把学生蛔 虫病作为学生主要常见病之一来抓,经过两年的努力,蛔虫感染率有了明显降低,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获得了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的经验。 长期以来,尽管在学生肠道蠕虫感染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往的防治 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之肠道蠕虫重复感染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 达的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学生未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肠道蠕虫感染 率仍未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 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目的:

2.1 培养学生建立良好卫生行为,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2 大幅度降低并控制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 学生生长发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3.目标: 以蛔虫感染率作指标,到2000年,以省为单位中、小学生感染率,城市降 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这一总目标分两步实施:

3.1 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5年):城市:降至25%以下,目 前已低于25%的,降至并控制在15%以下;农村:降至35%以下,目前已低 于35%的,降至并控制在25%以下; 目前已低于15%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降至并控制在10%以下。

3.2 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0年):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 :降至15%以下,1995年末已低于15%的,降至5%以下。

4.策略及措施:

4.1 策略:

4.1.1 在感染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学校采取以加强健康教育、纠正不卫 生行为及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为主,辅以加强检测、药物治疗的综合防治措施;

4.1.2 在感染率较高的农村学校,则采取加强健康教育和有组织的集体 服药驱虫、定点监测,以及有计划的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使感染率 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4.2 措施:

4.2.1 健康教育(有关方案另发):

4.2.1.1 将有关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4.2.1.2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健康教育活 动,如课堂讲授、黑板报、知识竞赛、幻灯、录相、广播、展览、编印宣传画册;

4.2.1.3 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制部分宣传资料,以省为单位 分发。

4.2.2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有关方案另发):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防止病从口入。

4.2.2.1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设 施;

4.2.2.2 针对现有校舍,各地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 卫生饮用水,设置洗手设施(提倡流动水)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2.2.3 卫生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4.2.3 集体服药: 在我国目前卫生状况下,在重点人群中开展集体驱虫工作,不仅是对驱治者的 一项治疗措施,而且可以减少感染机会,对整个社区人群起到预防的作用。

4.2.3.1 坚持安全、广谱、高效、服用方便、价格适宜的原则,选择 驱虫药物;

4.2.3.2 根据药物选择原则,以省为单位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4.2.3.3 感染率高于40%的地区,每年2次(间隔至少3个月)在 中、小学校集体服药驱虫; 感染率低于40%的地区,如普遍存在重复、多重感染或感染度较高;仍可进 行集体服药(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延长服药间隔); 感染率降低至15%以下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给粪检阳性者服药 ,或再延长服药间隔、减少服药剂量。

4.2.3.4 开展集体服药工作应做到: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集体服药工作; *服药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家长、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协助; *学生个人负担的药费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服用;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慎用; *严格按规定剂量服药,凡有服药禁忌和既往服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 给药; *在集体服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对反应的观察; *各地对服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集体服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 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 健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技术规范):

6.1 学生集体服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 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 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它监测项目。

6.4 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蛲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 组织工作:

7.1.1 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 成立领导小组;

7.1.2.1 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 以加强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 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 地区的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 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 题。

7.3 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 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 收;

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7.4 科研与成果: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并以科研指导防治。

7.4.1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应对有关本方案的科学研究给予重视,将此 项工作纳入当地卫生、教育科技规划。

7.4.2 达到目标的地区,可作为一项防病科技成果,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

8.时间安排: 1991年 制订方案; 1992年上半年 完成人员培训,并开始实施方案; 1993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抽查; 1995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考评、总结; 1998年 第二阶段抽查; 2000年 终考评、总结。

9.本方案的技术规范及考核、验收细则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