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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08〕8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五届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三、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入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市县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四、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如基本具备开业条件,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管理。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环保,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奖励、市场开拓等方面(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七、省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基数之外,每年再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由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