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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沈阳老工业基地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加快全面振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所有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加快进入,实行市场公平准入政策,全面放开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领域。

(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对兼并重组落后和困难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捐资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银行、证券、保险、电业、电信等行业的投资经营,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降低企业设立条件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3个以上,注册资本总和为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登记为企业集团。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名牌产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有2个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1000万元以上的也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五)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以上,其中,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其余差额部分可在三年内缴足。

(六)支持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和开发。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筹建临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带有“××项筹建”字样一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七)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需要依法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八)实行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老弱病残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大财税信贷政策扶持力度

(九)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亿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

(十)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市政府2009年筹资10亿元,用于补充政府出资的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投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的补贴、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本年度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并根据贷款担保额度的扩大适当增加,用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十二)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5-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设立沈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增加信贷投放,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引导中小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形成银企密切合作、有效监管的互信机制。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对信用较好、产销状况较好、市场前景较好、符合融资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保护。

(十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5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十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申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及自动化、新材料、生物及制药、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优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申请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重点扶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申报中国驰名商标、辽宁著名商标、沈阳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辽宁名牌产品、沈阳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沈阳老字号,全面提高产业、产品竞争力。

(十六)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标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支持。积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为取得国家创新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技术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直接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对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资助研发经费50万元;被发布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择优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3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资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扩张等方式,向规模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企业,对被列入市级以上“专、精、特、新”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的扶持资金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权益维护工作。设立沈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机构,及时协调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紧急、重大问题,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并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人工作失职、渎职的责任,其查处的情况及弥补措施要及时向被损害权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反馈,并公开透明,以消除社会影响,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八)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摊派。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依法进行的收费和罚款,一律上缴财政。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向企业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推销商品、要求征订报刊杂志、要赞助、拉广告和搭车收费。禁止安排企业开展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班。

(十九)完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或参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各行业协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严禁依托行政权力变相进行服务收费。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市政府将定期表彰优秀非公有制企业,树立沈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就业安置等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