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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情形认定新规实施 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报《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 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受伤属于工伤?

职工受到伤害可能是工伤的情形包括三种:

一是因工作遭受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是工伤。但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因工外出遭受伤害。

三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伤亡。

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施行的《新规定》,对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是看绕道原因而定的。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

因客观原因绕道的,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比如下班回岳父家接孩子的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