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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颁布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 个人可办医疗机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2月27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条例》并没有对医疗服务全面加以规范,仅就医疗服务事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先行立法,主要涉及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处理、医疗监管和提高违法责任等内容。

其中《条例》最为显眼的规定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深圳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此外,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医疗用地、医疗服务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比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调解

《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同时,《条例》也对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包括: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明确患者近亲属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亡患者尸体的义务;并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

《条例》规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同时,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来存在质疑,故《条例》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

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条例》规定只要患方选择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参与。同时,为了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医患纠纷反复处理的现象,《条例》规定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医院违法违规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条例强化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制度,并把记分制度扩展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师规范诊疗行为,保持自己的诚信记录。除此之外,条例还补充了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权限叫停应当停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此外,现行有关医疗的法律责任,散见于各种法规中,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小,操作性不强。相关调查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加大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处罚额度。对此,条例补充了现行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对违法情形进行分类分档规定不同的定额处罚,处罚规定有19条。处罚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若高于2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关于多点执业,则与此前多地公布的规则类似,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应当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而深圳市外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此外,《条例》拟规定财政投入的比例,确保加强医疗服务事业财政投入目标的实现,即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