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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1214

【实施日期】 891214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加强经营,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 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配方用原料药的经营 作以下具体规定: 1.全部产品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收购,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 。为方便医疗单位购用,对有条件的县级医药(药材)公司,省医药局(总公司) 、卫生厅(局)可予批准定点经营第一类精神药品。 2.新增加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司可巴比妥 、 利他灵 制剂暂不规定供应 限量,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医疗需要购买。现有经营的单位,如属非麻醉药品经营 点,应按中国医药公司药供药字(89)第63号文的要求,在现有库存销完后, 不再继续经营。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经营 收购计划的制定程序作以下规定: 1.每年十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公司根据本地区的 医疗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的需要量,经当地 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送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汇总。 2.中国医药公司根据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的汇总情况,于当年年底 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的经营收购计划,经与卫 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共同商定后,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核准后联合下达。 以上规定,请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发文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 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