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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及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第六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