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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车厢内禁饮食规定拟删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

市14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同时听取了“一府两院”的三个专项工作报告。

北京:地铁车厢内禁<a href=http://food.9939.com target=_blank><font color=blue>饮食</font></a>规定拟删除

关注轨道交通条例

一审时受到普遍关注的“地铁车厢禁食”条款暂不纳入立法,而是作为乘客守则进行引导和倡导。

市法制办就《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有关“地铁车厢内禁食”的规定随即引发社会争议,有乘客认为禁止在车厢内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随后,市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中,将该条款删除。

市人大在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时,建议恢复“禁食”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饮食的遗撒、异味会引起乘客和乘客间、乘客与运营企业间的纠纷,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建议增加“地铁车厢禁食”规定。

该规定在一审时依然分歧较大,有城建环保委以及部分委员提出,目前在地铁车厢内饮食会因遗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将这些行为纳入禁止行为;但也有的委员则认为该禁止行为不好执行,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二审稿采纳了部分委员的建议,再次将“地铁车厢禁食”条款删除。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解释说,运营关系是合同关系,“禁食”可以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加以约束,而不应作为硬性规定出现在地方法规中。

修改亮点

地铁不强求“人物同检”

一审稿建议在地铁站实施“人物同检”,但有委员提出,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存在矛盾,对人是否要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不然交通流量会大受影响。

二审稿采纳了委员的建议,认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应当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建议由市政府根据社会治安、运营、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乘客的安全检查。这意味着,“人物同检”将不会强求。为此,二审稿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乞讨发小广告最高罚千元

一审时,有的委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为此,二审稿中增加在车站、车厢内严禁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并明确了罚则,运营单位有权制止乞讨卖艺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高架桥下应预留维护空间

结合市政府近期部署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桥下空间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桥下空间的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同时应当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若违反规定,产权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部分执法权可委托社会组织

目前,轨道交通执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轨道交通执法存在的权责不清、执法缺位等问题,如对轨道交通设施内非法摆摊设点、违规堆物堆料、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严重扰乱运营秩序、妨害运营服务、危害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无人执法”。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允许交通执法机构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部分执法权,为执法体制改革留出空间。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委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