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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由省发改委(省医改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基本医保一体化进程。省发改委负责人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具体是指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在政策层面的统一,由省发改委(省医改办)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政策。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现有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具体政策执行。当然,我们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

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设区市统筹是什么内容?

答:文件提出,要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设区市统筹,尚不能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统筹区内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

问:城乡居民参保范围有什么变化?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答: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精神,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问: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文件要求,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基本医保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