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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最高奖5000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出台《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举报内容

《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可通过信访、电话、网络、微博公众平台等向环保部门举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10类环境违法行为。

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2.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5.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7.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等;

8.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10.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

目前本市暂时设立4个有奖举报途径:1.电话举报:12369;2.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3.网络举报地址:北方网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或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www.tjhb.gov.cn/;4.政务微博:百度搜索“天津环保发布”或登录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环保发布。

-奖励办法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1至6项范围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7至9项范围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5000元奖励。

据了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获奖条件

据介绍,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同时,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下列情形不奖励

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不存在违法事实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