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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被禁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

记者从昨日公布的《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了解到,原有规定中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主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更改为“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理顺了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付关系。此外,东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明确提出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

收费主体作了更改

去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原有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规定》,从今年开始执行到2019年年底。

《管理规定》首先理顺了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付关系,将原规定中的收费主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改为“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根据要求,除了放射性、含汞废物、易爆废物、甲级传染性废物、废弃麻毒药物、危险及腐蚀性化学物质要交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之外,其他各类医疗废物都要交给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管理规定》要求,在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时候,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值得提及的是,《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防止在没有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使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也不能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在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处置记录台账,每年3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接收医疗废物的,应当按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运医疗废物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有规定中关于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其中明确提出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

此外,对于没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

根据《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运输医疗废物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其中,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含法定节假日)收集、运送一次。